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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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下稱甲方): 銀行分行支行(辦事處) 住所地: 電話: 郵編: 傳真: 抵押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簽訂時間: 為保障甲方與借款人簽訂的號《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 合同”)的順利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過協(xié)商 ,依法達成 如下協(xié)議,現經雙方確認,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權并經甲方認可的房產,其主要內容如下: ! " 房屋坐落: # " 房屋類型: $ " 房屋結構: % " 建筑面積: & " 使用面積: · $’% · ! " 房屋買賣合同價格: # " 房屋買賣合同編號: $ " 房屋所有權證號: % " 投保金額: &’ " 保險單編號: 第二條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元 (一)上述貸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抵押擔保的期限: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擔保的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 息及 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三條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應支 付的罰息(利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拍賣費、律師費、訴訟 費、差旅費 等。 第四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法律、法規(guī) 另有 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險 & ( 乙方須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險種為該抵押 物辦理保險。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置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在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 本息 及其他款項未清償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險。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險,甲 方有權 代乙方投保,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乙方須無條件全部負 責,并有 義務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損失。 ) ( 乙方須在辦理完畢上述保險手續(xù)&’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給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 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 * ( 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應為甲方,保險事故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火災、水災、 地 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保險期限至貸款合同項下的所有貸 款本息 及欠款還清為止。此外,保險單須訂明保險公司在甲方的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付給 乙方任 何保險賠償金。 + ( 保險單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交甲方保管。 , ( 乙方委托甲方為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保險賠償金,并授權甲方為該賠償金的支 配人,用于修理該抵押物損毀部分或償還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項授 權非經 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 ( 如該抵押物出現損毀,甲方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未交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權先 行抵扣保險賠償金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如保險賠償金償還所有欠款尚有余額,余 額及該 抵押物歸還乙方,本合同即告終止。在償清所欠款項之前,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權不解除 。除上 述外,該抵押物的損毀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響本合同項下乙方的責任。 # ( 如該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 的,則保險單下的賠償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 ( 甲方可以不需先行賠償保險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償,在乙方補償甲方利益后,保 險 公司之保險賠償金則相應轉付于乙方。 % ( 乙方確認,如抵押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 *%, · 第七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其價值減少,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 產: ! " 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私自動用; # " 作為恢復抵押物原有價值的費用。 第八條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在$% 天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九條抵押物的登記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憑本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及&或該抵押物的正式權證明以 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抵押的解除 ! " 在借款人付清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貸款本金連同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 部條款時,甲方須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該抵押物在本合同項下 的抵 押; # " 乙方履行確定的義務后,可持有關文件向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辦理該抵押物的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抵押物的處分 ! " 借款人如不支付貸款合同約定的款項或不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權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 正當行使該權利所引起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由甲方選 擇行使: (!)委托房地產等評估機構對該抵押物重新評估,并以上述評估價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額 收 購該抵押物(本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抵押率不高于’%(); (#)將該抵押物依法拍賣、變賣,并以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 " 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情形發(fā)生時,甲方有權處分該抵押物: (!)依本合同規(guī)定甲方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并向借款人發(fā)出還款通知后$% 日內,借款 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將相關款項償還給甲方的; (#)借款人逾期$% 日仍未繳清應付貸款本息的;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條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貸款合同的條款; ())乙方及&或借款人為個人被法院下令監(jiān)管破產,或乙方及&或借款人為法人而被解散 、接 管或破產; (*)乙方及&或借款人的破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乙方不交付有關土地使用費或有關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所征收的費用或稅款。 $ " 甲方將處分該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支付因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接管人的費用及報酬) ; (#)支付乙方欠交的稅款及乙方根據本合同應付的費用及雜費(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費及 修 補該抵押物的費用); ($)扣付根據貸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貸款本金,應付利息及其他款項。 ) , 支付其他相關費用。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甲方須將余款交付乙方。 * " 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的抵押物處分權時,應向乙方或該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發(fā)出書面通 知,在該書面通知發(fā)出后$% 日內,乙方或其他合法占有人應立即無條件交出該抵押物。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使用 ! " 如該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時,乙方必須合理使用該抵押房產,不得把該抵押物用于及不得 允許該抵押用于保險條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 $-+ · ! "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但由于違反本條所 作的改變而產生對該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該增加物則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fā)放貸款合同項下 貸款或者提前收回貸款合同項下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 " 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 "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fā)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 " 貸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陷入或即將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 發(fā) 生其他足以影響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致使甲方貸款債權落空等情況。 第十四條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等情況而給 甲 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貸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 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乙方 在甲方 存款賬戶資金中扣抵。 第十五條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轉讓抵押房產。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 款應優(yōu)先用于向甲方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本合同 項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與甲方關于抵押財產的條件。 第十七條該抵押物的部分或全部如有損毀,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喪失的抵押權益,同時 乙方應于上述損毀出現后#& 日內將情況書面通知甲方,并應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第十八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轉 讓、再抵押等方式處置,因此引起甲方的損失,均由乙方承租。 第十九條乙方只可將該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時,必須事先通知甲 方,并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乙方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當乙 方違反本 合同任何條款時,由甲方發(fā)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該抵押物起$& 天內,承租人須無條件交出。 第二十條在抵押期間,乙方將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證其完好無損,并且準許甲方在合理 時 間內依法對該抵押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其有權人、住址、工作單位、聯(lián)絡方式等發(fā)生變更時,應在#& 日內書面 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乙方應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修理費用,并保障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 其他法律糾紛。 第二十三條抵押期間,乙方須按時交付土地使用費、有關部門對該抵押物征收的稅款及 管理費、水費、電費等雜費;以及遵守該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約或大廈管理公約。如 乙方不履 行上述義務,則須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當有訴訟、仲裁發(fā)生,可能對乙方及其財產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 日內 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雙方應盡量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抵押物 所 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裁決。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 有同等 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一份提交 · $(’ · 市(縣、區(qū))抵押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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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下稱甲方): 銀行分行支行(辦事處) 住所地: 電話: 郵編: 傳真: 抵押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簽訂時間: 為保障甲方與借款人簽訂的號《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 合同”)的順利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過協(xié)商 ,依法達成 如下協(xié)議,現經雙方確認,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權并經甲方認可的房產,其主要內容如下: ! " 房屋坐落: # " 房屋類型: $ " 房屋結構: % " 建筑面積: & " 使用面積: · $’% · ! " 房屋買賣合同價格: # " 房屋買賣合同編號: $ " 房屋所有權證號: % " 投保金額: &’ " 保險單編號: 第二條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元 (一)上述貸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抵押擔保的期限: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擔保的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 息及 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三條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應支 付的罰息(利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拍賣費、律師費、訴訟 費、差旅費 等。 第四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法律、法規(guī) 另有 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險 & ( 乙方須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險種為該抵押 物辦理保險。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置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在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 本息 及其他款項未清償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險。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險,甲 方有權 代乙方投保,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乙方須無條件全部負 責,并有 義務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損失。 ) ( 乙方須在辦理完畢上述保險手續(xù)&’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給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 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 * ( 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應為甲方,保險事故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火災、水災、 地 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保險期限至貸款合同項下的所有貸 款本息 及欠款還清為止。此外,保險單須訂明保險公司在甲方的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付給 乙方任 何保險賠償金。 + ( 保險單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交甲方保管。 , ( 乙方委托甲方為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保險賠償金,并授權甲方為該賠償金的支 配人,用于修理該抵押物損毀部分或償還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項授 權非經 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 ( 如該抵押物出現損毀,甲方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未交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權先 行抵扣保險賠償金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如保險賠償金償還所有欠款尚有余額,余 額及該 抵押物歸還乙方,本合同即告終止。在償清所欠款項之前,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權不解除 。除上 述外,該抵押物的損毀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響本合同項下乙方的責任。 # ( 如該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 的,則保險單下的賠償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 ( 甲方可以不需先行賠償保險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償,在乙方補償甲方利益后,保 險 公司之保險賠償金則相應轉付于乙方。 % ( 乙方確認,如抵押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 *%, · 第七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其價值減少,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 產: ! " 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私自動用; # " 作為恢復抵押物原有價值的費用。 第八條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在$% 天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九條抵押物的登記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憑本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及&或該抵押物的正式權證明以 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抵押的解除 ! " 在借款人付清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貸款本金連同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 部條款時,甲方須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該抵押物在本合同項下 的抵 押; # " 乙方履行確定的義務后,可持有關文件向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辦理該抵押物的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抵押物的處分 ! " 借款人如不支付貸款合同約定的款項或不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權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 正當行使該權利所引起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由甲方選 擇行使: (!)委托房地產等評估機構對該抵押物重新評估,并以上述評估價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額 收 購該抵押物(本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抵押率不高于’%(); (#)將該抵押物依法拍賣、變賣,并以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 " 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情形發(fā)生時,甲方有權處分該抵押物: (!)依本合同規(guī)定甲方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并向借款人發(fā)出還款通知后$% 日內,借款 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將相關款項償還給甲方的; (#)借款人逾期$% 日仍未繳清應付貸款本息的;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條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貸款合同的條款; ())乙方及&或借款人為個人被法院下令監(jiān)管破產,或乙方及&或借款人為法人而被解散 、接 管或破產; (*)乙方及&或借款人的破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乙方不交付有關土地使用費或有關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所征收的費用或稅款。 $ " 甲方將處分該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支付因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接管人的費用及報酬) ; (#)支付乙方欠交的稅款及乙方根據本合同應付的費用及雜費(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費及 修 補該抵押物的費用); ($)扣付根據貸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貸款本金,應付利息及其他款項。 ) , 支付其他相關費用。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甲方須將余款交付乙方。 * " 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的抵押物處分權時,應向乙方或該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發(fā)出書面通 知,在該書面通知發(fā)出后$% 日內,乙方或其他合法占有人應立即無條件交出該抵押物。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使用 ! " 如該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時,乙方必須合理使用該抵押房產,不得把該抵押物用于及不得 允許該抵押用于保險條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 $-+ · ! "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但由于違反本條所 作的改變而產生對該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該增加物則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fā)放貸款合同項下 貸款或者提前收回貸款合同項下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 " 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 "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fā)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 " 貸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陷入或即將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 發(fā) 生其他足以影響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致使甲方貸款債權落空等情況。 第十四條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等情況而給 甲 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貸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 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乙方 在甲方 存款賬戶資金中扣抵。 第十五條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轉讓抵押房產。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 款應優(yōu)先用于向甲方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本合同 項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與甲方關于抵押財產的條件。 第十七條該抵押物的部分或全部如有損毀,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喪失的抵押權益,同時 乙方應于上述損毀出現后#& 日內將情況書面通知甲方,并應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第十八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轉 讓、再抵押等方式處置,因此引起甲方的損失,均由乙方承租。 第十九條乙方只可將該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時,必須事先通知甲 方,并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乙方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當乙 方違反本 合同任何條款時,由甲方發(fā)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該抵押物起$& 天內,承租人須無條件交出。 第二十條在抵押期間,乙方將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證其完好無損,并且準許甲方在合理 時 間內依法對該抵押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其有權人、住址、工作單位、聯(lián)絡方式等發(fā)生變更時,應在#& 日內書面 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乙方應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修理費用,并保障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 其他法律糾紛。 第二十三條抵押期間,乙方須按時交付土地使用費、有關部門對該抵押物征收的稅款及 管理費、水費、電費等雜費;以及遵守該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約或大廈管理公約。如 乙方不履 行上述義務,則須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當有訴訟、仲裁發(fā)生,可能對乙方及其財產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 日內 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雙方應盡量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抵押物 所 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裁決。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 有同等 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一份提交 · $(’ · 市(縣、區(qū))抵押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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