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制約

 作者:邵建    71

     構成一個良好的政治秩序固然離不開憲政和民主,并且盡管兩者比較,憲政可以譽為“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絕倫的稱謂”,而民主如果離開憲政制約,并非沒有走向?qū)V频目赡埽坏仨毧吹?,憲政也有它的短處,如美國憲法,本身就?nèi)含著遏制民主的一面,正如民主的正面意義如何評價亦不為過,最重要的一點,它可以通過定期選舉,和平而非暴力地更換民眾不喜歡的政府,更無論包括制定公共政策在內(nèi)的各種公共事務,民眾可以普遍參與。憲政與民主各有短長,并存在著相互齟齬的一面,由此構成政治秩序中的一種內(nèi)在的價值緊張。


  如何處理兩者關系,它們應該是一種什么樣的構成形態(tài),這是政治秩序必須過問的問題。政治之“政”,是為事務,“治”則為治理。對公共事務的治理無以離開權力,但權力本身及其運作亦必須秩序化;因此任何一種政治秩序都是圍繞權力展開而形成的,它本身就表現(xiàn)為以權力為中心的結(jié)構形態(tài)。如果權力延伸有兩個維度:一、權力從何而來;二、權力如何運作;那么,前者顯然與民主有關,后者即表現(xiàn)為憲政。主權在民的民主,重在解決權力的合法性;憲政作為對權力的配置與安排,重在顯示權力的合理性。


  在實際政治運作中,憲政之所以比民主更重要,不僅在于憲政之弊小于民主之弊,亦如憲政之長大于民主之長。更重要的是,民主主要是在政治權力更迭時發(fā)生作用,憲政的作用則發(fā)生在權力存續(xù)期間的整個日常運作。一個有機的政治秩序,權力來源只是它的一個維度;但權力資源經(jīng)由憲政配置則呈現(xiàn)為一個多維空間,比如孟德斯鳩式的三權分立,即是憲政對權力分配的結(jié)構形態(tài)。因此,由憲政與民主構成的政治秩序,是包含民主在內(nèi)的憲政秩序。它以憲政命名而非以民主命名,蓋在于憲政可以結(jié)構性地容納民主(正如它以前也可以結(jié)構性地容納君主),民主因其權力選擇的單一性卻無以容納對權力做憲法安排的憲政。


  承認憲政是一個權力框架,民主只是其中負責其權力來源的一個維度和因素,這樣就擺正了它們兩者的關系,即民主必須接受憲政的制約。前些年網(wǎng)絡上有相傳為小布什的一段講演:“人類千萬年的歷史,最為珍貴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師們的經(jīng)典著作,不是政客們天花亂墜的演講,而是實現(xiàn)了對統(tǒng)治者的馴服,實現(xiàn)了把他們關在籠子里的夢想。因為只有馴服了他們,把他們關起來,才不會害人。我現(xiàn)在就是站在籠子里向你們講話?!蹦呐逻@段話為假托,也很經(jīng)典地顯示了憲政與民主的關系。身為民選總統(tǒng)的“我”,代表來自民主的權力,能夠把它關起來的籠子,則是憲政和法治的一個隱喻。統(tǒng)治者,無論君主的,還是民主的,無不傾向于主權至上。


  這是政治秩序的展開,當人民出于安全的需要,愿意組織政府,那么,正如美國開國先賢杰伊所說:“一個政府無論在什么時候組織和怎樣組織起來,人民為了授予它必要的權力,就必須把某些天賦權利轉(zhuǎn)讓給它?!泵裰鬟^程體現(xiàn)的其實就是民眾的轉(zhuǎn)讓,選票就是它的轉(zhuǎn)讓方式。但,真正給政府授權的其實不是民眾而是憲法,是憲法對民眾轉(zhuǎn)讓而來的權力進行分配,比如把立法權授予國會,正如把行政權授權總統(tǒng),同時把司法權授予法院。假如總統(tǒng)越位,干涉司法,我們不能說民眾沒有授權,只能說憲法沒有授予它可以介入司法的權力。對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可見即使主權在民,民也不是授權的主體。換言之,權力一旦形成,它服從的也不是民,而是憲法和法律。這一點很典型地體現(xiàn)在美國總統(tǒng)就職宣誓時的誓詞上(它來自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我謹莊嚴宣誓(或鄭重聲明),我一定忠實執(zhí)行合眾國總統(tǒng)職務,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和捍衛(wèi)合眾國憲法?!笨偨y(tǒng)誓言恪守憲法,顯示的是國家主權對國家憲法的服從。


  憲法從人民手中接過主權,與其說是對它進行“分配”,毋寧說是對它進行“限制”,這是二位一體的工作。主權一分為三,各有其空間和邊界,誰都不能越雷池一步。這是憲政對權力的嚴格管制,其出發(fā)點是保障民眾的個人自由。盧梭曾經(jīng)這樣嘲笑英國,說:“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后,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于零了。”盧梭其實并不了解英倫,他說這話時,英倫并沒有那么普遍的選舉自由,但英國人的確享有相當廣泛的個人自由。這樣的自由,靠的是憲政而非民主。當我們說英國是一個老牌的自由國家時,它拜的是憲政之賜。但,如果不是針對英倫,盧梭的意思有其正確的一面。選舉的結(jié)束往往便是暴政的開始,如其對舉出的權力不進行憲法切割的話。麥迪遜在他致紐約人民的信中轉(zhuǎn)引過杰佛遜的一段話:“政府的一切權力——立法、行政和司法,均歸于立法機關。把這些權力集中在同一些人的手中,正是專制政體的定義。這些權力將由許多人行使,而不是由一個人行使,情況也不會有所緩和。一百七十三個專制君主一定會像一個君主一樣暴虐無道。凡是對此有所懷疑的人,不妨看看威尼斯共和國的情況!即使他們是由我們選舉,也不會有什么益處?!睕]有憲法分權,即使選舉的權力亦不免為權力的專制。能夠?qū)V七M行有效控制的,唯有憲法。只是憲法是死的,寫在紙上的,它必須激活為憲政,才能成為專制的克星。


  以上所述,即問題的一半,以憲政制約民主;但,憲政的功能并非僅此,它還可以推進民主。如此表述看似矛盾,其實辯證。因為制約民主是就民主作為選舉后的“權力”而言,推進民主則是指它作為民眾擁有的選舉“權利”而言。兩者同為民主,但卻是民主的兩個方面。就美國憲法而言,選舉民主本來就被納入在憲法體系中,無論憲法第一條議員的選舉和第二條總統(tǒng)的選舉,憲法都作了具體詳實的規(guī)定。但,憲法第二條中對總統(tǒng)的選舉不是由民眾直接選舉,而是各州先行選舉選舉人,然后根據(jù)他們的選票決定總統(tǒng)。應該說,選舉人制度是當時憲法對民眾和多數(shù)民主的不信任,因為當時若干州的選舉人不是由民眾造出,而是由州議會決定。民眾無法參與總統(tǒng)選舉,因此,選舉人制度可以說是反民主的。它迄今維持不變,已飽受詬病。但,逆挽的是,隨著時間的推進,憲法修正案不斷用修憲的方式彌補了憲法第二條的缺陷。選舉人制度固然沒變,其技術弊端亦無從改變;但民眾卻廣泛地獲得了選舉選舉人的資格。


  美國建國之初,選舉不是全民的事,而是少數(shù)白人精英的事。他們有理性、有財產(chǎn),因而有責任。無財產(chǎn)的白人、婦女、白人以外的非洲裔黑人和作為原住民的印第安人都沒有選舉權利,其中黑人在美國南方的身份還是奴隸。但,南北戰(zhàn)爭后,美國正是通過憲法修正案讓選舉民主有序擴展,以至形成今天的普選。這里不妨具體看看美國建國以來憲政對民主推進的一份時間表:


  一、1870年批準生效的修正案第十五條第一款:“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的奴隸身份而否認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边@是有色人種和白人同享政治民主。


  二、1920年批準生效的修正案第十九條:“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边@是女性和男性同享政治民主。


  三、1964年批準生效的修正案第二十四條:“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繳納人頭稅或其他稅款為理由,否認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這是不同身份的人同享政治民主。


  四、1971年批準生效的修正案第二十六條:“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齡而否認或剝奪已滿18歲或18歲以上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庇纱丝梢?,民主是一個擴展程序。在憲法修正案的推動下,除年齡因素外,美國業(yè)已實現(xiàn)了不分人種、性別、身份和宗教信仰的普選民主。


  在憲政框架下推進民主,正如在憲政框架下制約民主;憲政不斷擴大民主的權利,同時又制約著民主的權力。它既兌現(xiàn)了公民的政治平等,又不讓政府的權力恣意任行。這就是憲政與民主的關系,由此構成的政治秩序可以名之為“立憲民主制”。正如美國憲政學者斯科特·戈登所言:“立憲民主制,即大眾享有對國家事務的政治參與權利,同時國家的權力又受到有效制約的政治體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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