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GWPB 3-1999)
代替GB13271-91
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guī)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fā)電鍋爐和>45.5MW(65t/h)沸騰、燃油、燃氣發(fā)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燒鍋爐、燃油鍋爐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未、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zhí)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環(huán)境空氣質量標準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tài)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3.1 標準狀態(tài)
鍋爐煙氣在濕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tài),簡稱“標態(tài)”。本標準規(guī)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tài)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 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其數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濕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這種不采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tài)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曾稱“應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術內容
4.1 適用區(qū)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qū)和二、三類區(qū)系指GB3095-1996《環(huán)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所規(guī)定的環(huán)境空氣質量功能區(qū)的分類區(qū)域。
本標準中的“兩控區(qū)”系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qū)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qū)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qū)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qū)的范圍。
4.2 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zhí)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Ⅰ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Ⅰ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4.3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按表1的時段規(guī)定執(zhí)行。
表1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適用區(qū)域 煙塵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Ⅰ時段 Ⅱ時段
燃
煤
鍋
爐 自然通風鍋爐
(<0.7MW(1t/h)) 一類區(qū) 100 80 1
二、三類區(qū) 150 120
其它鍋爐 一類區(qū) 100 80 1
二類區(qū) 250 200
三類區(qū) 350 250
燃
油
鍋
爐 輕柴油、煤油 一類區(qū) 80 80 1
二、三類區(qū)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類區(qū) 100 80* 1
二、三類區(qū) 200 150
燃氣鍋爐 全部區(qū)域 50 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4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的時段規(guī)定執(zhí)行。
表2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鍋爐類別 適用區(qū)域 SO2排放濃度(mg/m3) NOx排放濃度(mg/m3)
Ⅰ時段 Ⅱ時段 Ⅰ時段 Ⅱ時段
燃煤鍋爐 全部區(qū)域 1200 900 / /
燃
油
鍋
爐 輕柴油、煤油 全部區(qū)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區(qū)域 1200 900* / 400*
燃氣鍋爐 全部區(qū)域 100 100 / 400
注:* 一類區(qū)內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5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根據鍋爐銷售出廠時間,按表3的時段規(guī)定執(zhí)行。
表3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燃煤收到基灰分(%)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林格曼黑度,級)
Ⅰ時段 Ⅱ時段
層
燃
鍋
爐 自然通風鍋爐(<0.7MW(1t/h)) / 150 120 1
其它鍋爐(≤2.8MW(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鍋爐(≤2.8MW(4t/h)) 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騰鍋爐 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 / 15000 15000 1
其它沸騰鍋爐 / 20000 18000
拋煤機鍋爐 / 5000 5000 1
4.6 其它規(guī)定
4.6.1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guī)定
4.6.1.1 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規(guī)定執(zhí)行。 FACE="黑體" SIZE="3">
表4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于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的規(guī)定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種鍋爐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項規(guī)定時,其煙塵、SO2、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qū)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的50%執(zhí)行。
4.6.4 ≥0.7MW(1t/h)各種鍋爐煙囪應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規(guī)定設置便于永久采樣監(jiān)測孔及其相關設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擴建、改造)單臺容量≥14MW(20t/h)的鍋爐,必須安裝固定的連續(xù)監(jiān)測煙氣中煙塵、SO2排放濃度的儀器。
5 監(jiān)測
5.1 監(jiān)測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采樣方法應按GB5468和GB/T16157規(guī)定執(zhí)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規(guī)定執(zhí)行。(在國家頒布相應標準前,暫時采用《空氣與廢氣監(jiān)測分析方法》――中國環(huán)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5.2 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表5中規(guī)定的過量空氣系數α進行折算。
表5 各種鍋爐過量空氣系數折算值
鍋爐類型 折算項目 過量空氣系數
燃煤鍋爐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α=1.7
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濃度 α=1.8
燃油、燃氣鍋爐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α=1.2
6 標準實施
6.1 位于兩控區(qū)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執(zhí)行本標準外,還應執(zhí)行所在控制區(qū)規(guī)定的總量控制標準。
6.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GWPB 3-1999)
代替GB13271-91
1 范圍
本標準分年限規(guī)定了鍋爐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fā)電鍋爐和>45.5MW(65t/h)沸騰、燃油、燃氣發(fā)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燒鍋爐、燃油鍋爐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未、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zhí)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環(huán)境空氣質量標準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tài)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3.1 標準狀態(tài)
鍋爐煙氣在濕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tài),簡稱“標態(tài)”。本標準規(guī)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tài)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2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自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3 煙塵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煙塵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即是鍋爐煙塵排放濃度,其數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風鍋爐
自然通風是利用煙囪內、外濕度不同所產生的壓力差,將空氣吸入爐膛參與燃燒,把燃燒產物排向大氣的一種通風方式。這種不采用鼓、引風機機械通風的鍋爐,稱之為自然通風鍋爐。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狀態(tài)的煤為基準,測定的灰分含量,曾稱“應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術內容
4.1 適用區(qū)域劃分類別
本標準中的一類區(qū)和二、三類區(qū)系指GB3095-1996《環(huán)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所規(guī)定的環(huán)境空氣質量功能區(qū)的分類區(qū)域。
本標準中的“兩控區(qū)”系指《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qū)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qū)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qū)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qū)的范圍。
4.2 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zhí)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Ⅰ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Ⅱ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Ⅰ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4.3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按表1的時段規(guī)定執(zhí)行。
表1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適用區(qū)域 煙塵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Ⅰ時段 Ⅱ時段
燃
煤
鍋
爐 自然通風鍋爐
(<0.7MW(1t/h)) 一類區(qū) 100 80 1
二、三類區(qū) 150 120
其它鍋爐 一類區(qū) 100 80 1
二類區(qū) 250 200
三類區(qū) 350 250
燃
油
鍋
爐 輕柴油、煤油 一類區(qū) 80 80 1
二、三類區(qū)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類區(qū) 100 80* 1
二、三類區(qū) 200 150
燃氣鍋爐 全部區(qū)域 50 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4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的時段規(guī)定執(zhí)行。
表2 鍋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鍋爐類別 適用區(qū)域 SO2排放濃度(mg/m3) NOx排放濃度(mg/m3)
Ⅰ時段 Ⅱ時段 Ⅰ時段 Ⅱ時段
燃煤鍋爐 全部區(qū)域 1200 900 / /
燃
油
鍋
爐 輕柴油、煤油 全部區(qū)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區(qū)域 1200 900* / 400*
燃氣鍋爐 全部區(qū)域 100 100 / 400
注:* 一類區(qū)內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5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根據鍋爐銷售出廠時間,按表3的時段規(guī)定執(zhí)行。
表3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燃煤收到基灰分(%)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mg/m3) 煙氣黑度(林格曼黑度,級)
Ⅰ時段 Ⅱ時段
層
燃
鍋
爐 自然通風鍋爐(<0.7MW(1t/h)) / 150 120 1
其它鍋爐(≤2.8MW(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鍋爐(≤2.8MW(4t/h)) 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騰鍋爐 循環(huán)流化床鍋爐 / 15000 15000 1
其它沸騰鍋爐 / 20000 18000
拋煤機鍋爐 / 5000 5000 1
4.6 其它規(guī)定
4.6.1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guī)定
4.6.1.1 每個新建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規(guī)定執(zhí)行。 FACE="黑體" SIZE="3">
表4 燃煤、燃油(燃輕柴油、煤油除外)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于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的規(guī)定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種鍋爐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項規(guī)定時,其煙塵、SO2、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qū)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的50%執(zhí)行。
4.6.4 ≥0.7MW(1t/h)各種鍋爐煙囪應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規(guī)定設置便于永久采樣監(jiān)測孔及其相關設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擴建、改造)單臺容量≥14MW(20t/h)的鍋爐,必須安裝固定的連續(xù)監(jiān)測煙氣中煙塵、SO2排放濃度的儀器。
5 監(jiān)測
5.1 監(jiān)測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采樣方法應按GB5468和GB/T16157規(guī)定執(zhí)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規(guī)定執(zhí)行。(在國家頒布相應標準前,暫時采用《空氣與廢氣監(jiān)測分析方法》――中國環(huán)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5.2 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表5中規(guī)定的過量空氣系數α進行折算。
表5 各種鍋爐過量空氣系數折算值
鍋爐類型 折算項目 過量空氣系數
燃煤鍋爐 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α=1.7
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濃度 α=1.8
燃油、燃氣鍋爐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α=1.2
6 標準實施
6.1 位于兩控區(qū)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執(zhí)行本標準外,還應執(zhí)行所在控制區(qū)規(guī)定的總量控制標準。
6.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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