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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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國發(fā)[1985]19號 [pic]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 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稅額為計稅依 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qū)、縣城或鎮(zhèn)的,稅率為1%。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huán)節(jié)、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 、營業(yè)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yè)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 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于鄉(xiāng)鎮(zhèn)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 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后,任何地區(qū)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 。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zhí)行。 第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送財政部備 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國發(fā)[1987]27號 [pic]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于種植農作 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 第三條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 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guī)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guī)定如下: (一)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 為二元至十元; ?。ǘ┤司卦谝划€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一元六角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在二畝至三畝(含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 ?。ㄋ模┤司卦谌€以上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一元至五元。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guī)定稅額減半征收。 經濟特區(qū),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guī)定稅額的50%。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規(guī)定稅額范圍內,根據本地 區(qū)情況具體核定。 第六條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 納稅人按有關規(guī)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第七條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ǘ╄F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ㄈ┱ㄋ帋煊玫?; (四)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用地。 第八條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 聚居地區(qū)和邊遠貧因山區(qū)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 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應及時 通知所在地級財政機關。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 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收據或者征用批準文件劃 拔用地。 第十條 對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未在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的, 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單位或個人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按規(guī)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 占用稅;對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限額、超過農民住宅建房規(guī)定標準的,由土地管理部 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同財政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財政機關的決 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后在十日內向上級財政機關申請復議。上級財政機關應當在接 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收到答復之 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占用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yè)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 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yè)。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guī) 定,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guī)定 | |財農字[1987]第206號 | |[pic] | | | |為了貫徹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 | |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xiàn)對有關具體政策問題規(guī)定如下 | |: | | 一、條例規(guī)定,菜地屬于征稅范圍,占用菜地應照章納稅。對 | |菜地開征耕地占用稅以后,部分城市對國家建設征用郊縣菜地,已開| |征新菜地建設基金的,可以保留。為保證國家稅收,菜地建設基金征| |收標準偏高的,應進行適當調整。鄉(xiāng)鎮(zhèn)集體單位和農民建房占用菜地| |,只征耕地占用稅。 | | 根據國務院決定,耕地占用稅50%留給地方,建立農業(yè)發(fā)展專 | |項獎金,用于開墾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現(xiàn)有耕地。全國統(tǒng)一開征耕| |地占用稅以后,過去少數省決定征收的耕地墾復費,應一律停止征收| |。 | | 二、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 | |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 |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 |。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 |地。占用其他農用土地,例如占用已開發(fā)從事種植、養(yǎng)殖的灘涂、草| |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yè)建設,是否征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 |市本著有利保護農用土地資源和保護生態(tài)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 |加以確定。 | | 三、耕地占用稅以縣為單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總人口和 | |現(xiàn)有耕地計算),并參照經濟發(fā)展情況,確定適用稅額。 | | 一個縣范圍內,如果鄉(xiāng)鎮(zhèn)之間情況差別較大,縣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 | |適用稅額,也可以有所差別。 | | 農村居民減半征收,是指農業(yè)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 | |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guī)定稅額減半征收。城鎮(zhèn)居民(非農業(yè)戶| |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農村居民或聯(lián)戶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yè)生產經| |營,都應全額征收。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 |地占用稅。 | | 四、為了協(xié)調政策,避免毗鄰地區(qū)征收稅額過于懸殊,保證國 | |家稅收任務的完成,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核定| |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浙江(含寧波| |市)、福建、江蘇、廣東(含廣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漢 | |市)、湖南、遼寧(含沈陽市、大連市)3省各5.0元;河北、山東 | |(含青島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慶市)6省各4.5元 | |;廣西、陜西(含西安市)、貴州、云南4省、區(qū)各4.0元;山西、 | |黑龍江(含哈爾濱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肅、寧夏、內蒙古、 | |青海、新疆5省、區(qū)各2.5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有差別地規(guī) | |定各縣(市)和市郊區(qū)的適用稅額,但全省平均數不得低于上述核定| |的平均稅額。 | | 五、免稅范圍。對條例有關免稅的具體政策界限,按以下規(guī)定 | |掌握執(zhí)行:(注解: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在《關于公路 | |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 | |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guī)定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 |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qū),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 |困難的,由省、自治區(qū)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 |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 | 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 | |區(qū)、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zhàn)(情報)陣地| |,尖端武器作戰(zhàn)、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 |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 |場,營區(qū)、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 |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yè)生產經營| |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 |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guī)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 | |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tǒng)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 |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務院批轉| |《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于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方案的通知》的| |規(guī)定,鐵道部“七五”期間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新增稅種準予免交。| |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 |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一九九一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筑| |鐵路的線路及規(guī)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 |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 |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 | |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 | 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 | |所必須的用地。 | |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yè)辦的學校 | |)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 |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yè)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 |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 | 醫(y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yè)職工醫(yī)院、衛(wèi)生院、醫(yī)療站、診 | |所用地,給予免稅。療養(yǎng)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 |殯儀館、火葬場用地給予免稅。 | |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 | |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 | 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fā)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 ?六、條例 | |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只限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這些企業(yè)可以免征耕| |地占用稅。除上述“三資企業(yè)”外,均應按條例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 七、條例自發(fā)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執(zhí)行。四月一 | |日起占用的耕地,都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已占用的| |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xù)的,應照章征收耕| |地占用稅。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占| |用耕地已超過兩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補交應加征的稅額。 | |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稅,經核實確屬農業(yè)稅計稅土地,對其原 | |來計稅常年產量和計征的農業(yè)稅額予以核減。核減數額,隨同耕地占| |用稅年終決算逐級上報。經財政部審查核實后,相應調減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下一年度農業(yè)稅收入任務。此項核減的農業(yè)稅,按財政體制| |負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令[1991]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國發(fā)[1985]19號 [pic]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 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稅額為計稅依 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qū)、縣城或鎮(zhèn)的,稅率為1%。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huán)節(jié)、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 、營業(yè)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yè)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 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于鄉(xiāng)鎮(zhèn)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 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后,任何地區(qū)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 。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zhí)行。 第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送財政部備 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國發(fā)[1987]27號 [pic]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于種植農作 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 第三條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 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guī)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guī)定如下: (一)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 為二元至十元; ?。ǘ┤司卦谝划€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一元六角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在二畝至三畝(含三畝)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 ?。ㄋ模┤司卦谌€以上的地區(qū),每平方米為一元至五元。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guī)定稅額減半征收。 經濟特區(qū),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guī)定稅額的50%。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規(guī)定稅額范圍內,根據本地 區(qū)情況具體核定。 第六條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 納稅人按有關規(guī)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第七條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ǘ╄F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ㄈ┱ㄋ帋煊玫?; (四)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用地。 第八條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 聚居地區(qū)和邊遠貧因山區(qū)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 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應及時 通知所在地級財政機關。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 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收據或者征用批準文件劃 拔用地。 第十條 對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未在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的, 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單位或個人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按規(guī)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 占用稅;對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限額、超過農民住宅建房規(guī)定標準的,由土地管理部 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同財政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財政機關的決 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后在十日內向上級財政機關申請復議。上級財政機關應當在接 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收到答復之 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占用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yè)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 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yè)。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guī) 定,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guī)定 | |財農字[1987]第206號 | |[pic] | | | |為了貫徹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 | |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xiàn)對有關具體政策問題規(guī)定如下 | |: | | 一、條例規(guī)定,菜地屬于征稅范圍,占用菜地應照章納稅。對 | |菜地開征耕地占用稅以后,部分城市對國家建設征用郊縣菜地,已開| |征新菜地建設基金的,可以保留。為保證國家稅收,菜地建設基金征| |收標準偏高的,應進行適當調整。鄉(xiāng)鎮(zhèn)集體單位和農民建房占用菜地| |,只征耕地占用稅。 | | 根據國務院決定,耕地占用稅50%留給地方,建立農業(yè)發(fā)展專 | |項獎金,用于開墾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現(xiàn)有耕地。全國統(tǒng)一開征耕| |地占用稅以后,過去少數省決定征收的耕地墾復費,應一律停止征收| |。 | | 二、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 | |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 |或從事其他非農業(yè)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 |。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 |地。占用其他農用土地,例如占用已開發(fā)從事種植、養(yǎng)殖的灘涂、草| |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yè)建設,是否征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 |市本著有利保護農用土地資源和保護生態(tài)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 |加以確定。 | | 三、耕地占用稅以縣為單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總人口和 | |現(xiàn)有耕地計算),并參照經濟發(fā)展情況,確定適用稅額。 | | 一個縣范圍內,如果鄉(xiāng)鎮(zhèn)之間情況差別較大,縣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 | |適用稅額,也可以有所差別。 | | 農村居民減半征收,是指農業(yè)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 | |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guī)定稅額減半征收。城鎮(zhèn)居民(非農業(yè)戶| |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農村居民或聯(lián)戶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yè)生產經| |營,都應全額征收。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 |地占用稅。 | | 四、為了協(xié)調政策,避免毗鄰地區(qū)征收稅額過于懸殊,保證國 | |家稅收任務的完成,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核定| |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浙江(含寧波| |市)、福建、江蘇、廣東(含廣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漢 | |市)、湖南、遼寧(含沈陽市、大連市)3省各5.0元;河北、山東 | |(含青島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慶市)6省各4.5元 | |;廣西、陜西(含西安市)、貴州、云南4省、區(qū)各4.0元;山西、 | |黑龍江(含哈爾濱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肅、寧夏、內蒙古、 | |青海、新疆5省、區(qū)各2.5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有差別地規(guī) | |定各縣(市)和市郊區(qū)的適用稅額,但全省平均數不得低于上述核定| |的平均稅額。 | | 五、免稅范圍。對條例有關免稅的具體政策界限,按以下規(guī)定 | |掌握執(zhí)行:(注解: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在《關于公路 | |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 | |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guī)定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 |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qū),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 |困難的,由省、自治區(qū)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 |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 | 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 | |區(qū)、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zhàn)(情報)陣地| |,尖端武器作戰(zhàn)、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 |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 |場,營區(qū)、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 |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yè)生產經營| |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 |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guī)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 | |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tǒng)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 |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務院批轉| |《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于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方案的通知》的| |規(guī)定,鐵道部“七五”期間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新增稅種準予免交。| |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 |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一九九一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筑| |鐵路的線路及規(guī)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 |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 |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 | |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 | 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 | |所必須的用地。 | |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yè)辦的學校 | |)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 |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yè)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 |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 | 醫(y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yè)職工醫(yī)院、衛(wèi)生院、醫(yī)療站、診 | |所用地,給予免稅。療養(yǎng)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 |殯儀館、火葬場用地給予免稅。 | |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 | |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 | 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fā)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 ?六、條例 | |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只限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這些企業(yè)可以免征耕| |地占用稅。除上述“三資企業(yè)”外,均應按條例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 七、條例自發(fā)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執(zhí)行。四月一 | |日起占用的耕地,都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已占用的| |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xù)的,應照章征收耕| |地占用稅。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占| |用耕地已超過兩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補交應加征的稅額。 | |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稅,經核實確屬農業(yè)稅計稅土地,對其原 | |來計稅常年產量和計征的農業(yè)稅額予以核減。核減數額,隨同耕地占| |用稅年終決算逐級上報。經財政部審查核實后,相應調減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下一年度農業(yè)稅收入任務。此項核減的農業(yè)稅,按財政體制| |負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令[199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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