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核算的消費稅避稅籌劃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利用銷售額核算的消費稅避稅籌劃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款。
價外費用指價外吸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和手續(xù)費、包裝費、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稅額的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但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存在合理避稅的機會,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
第一,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在確定時,按偏低一點的價格確定就能節(jié)省消費稅,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避稅角度看,應當縮小成本和利潤有利于節(jié)稅,所以,成本和利潤應是納稅籌劃點。
第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銷售額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價格確定,此時,委托方可協(xié)同受托方在確定價格時獲取避稅的機會,將價格確定作為合理避稅手段加以運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
在以上組成計稅價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具有合理避稅機會,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協(xié)助,將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壓縮,從而節(jié)省消費稅,所以,材料成本和加工費是納稅籌劃點。
第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銷售額核算的消費稅避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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