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資金信托合同(理財業(yè)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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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資金信托合同(理財業(yè)務)(doc)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 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guī)定管 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 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 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 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資金信托合同(理財業(yè)務) 合同編號: 號 [pic] 二○○ 年 月 鑒于: 委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登記注冊的企業(yè)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和授權并能以自身的名義將來源合 法、享有合法處分權的資金委托受托人進行資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的《信托機構法人許 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yè)法人,具備所有必要的經營金融業(yè)務的資格 。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 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zhí)行。 1. 釋 義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資金信托合同(理財業(yè)務)》及對本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 信托或本信托: 指依據《信托合同》所設立的資金信托。 3.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約定,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4. 信托賬戶:指受托人在 開立的信托資金專用賬戶。 5. 信托財產:因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而取得的全部財產。 6. 信托收入: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 7.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可以扣除的稅費后的余額。 2. 信托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請委托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委托人 法人名稱或自然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 所: 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受托人: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小鐵 住所:重慶市渝中區(qū)臨江路69號鄒容廣場B座10層(郵政編碼:400010) 聯(lián)系電話:023- 傳真:023-63792460 受益人: 法人名稱或自然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受益金額: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整),占信托受益權的比例為 % 用于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財產的銀行賬號或卡號 銀行賬號: 銀行卡號: 開戶銀行: 3.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投資理財/管理, 獲取投資收益。 4. 信托類型 (一)本信托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 托。 (二)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轉讓 信托受益權后,本信托即為他益信托/(本信托為他益信托,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 5.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日,將信托資金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整)交納至以下信托賬戶: 收款單位: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賬 號: 開戶銀行: 二、信托收據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后,向委托人開具信托收據。 6. 信托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7. 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為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8. 信托資金的管理與運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資金的方式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 人的名義,將信托資金運用于 。 (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相關指令,采取積極、穩(wěn)健的組合投資策略,管理和運用信 托資金。 (二)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以及相關監(jiān)管機關頒布的法 規(guī)。 二、信托賬戶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受托人負責,受托人承諾開設獨立的信托賬戶對 信托資金進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資金往來均需通過該賬戶進行。 (二)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本信托可開設其它賬戶,但僅限于滿足開展本信托業(yè)務 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賬戶,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信托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三、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 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9.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監(jiān)督信托運作情況,獲取信托管理與運用等資料; 2、提請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規(guī)定承擔應盡的義務; 3、按《信托合同》的規(guī)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保證委托的全部信托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2、按本合同規(guī)定將信托資金交付給受托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其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 其債權人利益; 4、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費; 5、承擔信托虧損或者終止的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利益的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依《信托合同》約定持有并管理、運用信托財產; 2、依《信托合同》約定獲得信托報酬,并可對本合同的受益人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 權的行為向出讓人或受讓人收取手續(xù)費; 3、受托人因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所支出的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 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4、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受托人從事信托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委托人。雙 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xié)商和調整; 2、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或破產財產; 3、受托人應當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法規(guī) 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受托人應當將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分開管理,并將不同客戶的信托財產分別記賬 ; 5、妥善保管信托業(yè)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 日起十五年;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三、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獲取信托收益,獲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財產; 3、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4、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承擔本信托虧損或者終止的責任; 2、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費;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10.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和繼承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內,受益人經委托人同意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且不得分割轉讓。 三、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相關 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簽署本合同附件的《信托合 同變更登記表》。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的,受托人將視原受益人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發(fā) 生的經濟和法律糾紛與受托人無關。 四、受托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作為本合同附件生效的日期最新的 《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信托合同變更登記表》中的記載為準,《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 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分別按轉讓金額的 %向受托人交納變更登記手續(xù)費。 六、信托受益權的繼承,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并到受托人處辦理變更登記 手續(xù)。 11. 信托收益及費用支付 1. 信托收益的計算: (一)計算方法:信托凈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費用。 (二)信托收入: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取得的紅利、股息、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三)信托費用:除非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fā)生的下述 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稅費; 2、交易等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與本信托相關的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支付應符合如下原則: (一)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 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可以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也可由委托人 /受益人另行支付,但若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時支付有關費用而造成的信托財產的損失 由信托財產承擔。 (三)受托人沒有為信托財產墊付上述費用的義務,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 的,受托人有權向委托人/受益人追索或從信托財產中優(yōu)先受償。 三、本信托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別履行 納稅義務。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 四、信托收益及信托財產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每信托年度分配一次,受托人將扣除信托費用后的信托凈收益,以現(xiàn) 金方式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本合同終止時,當期信托凈收益和信托財產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12.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一、經委托人、受托人一致協(xié)商,委托人同意以支付手續(xù)費和業(yè)績報酬的方式向受托 人支付信托報酬。 二、信托報酬的收取標準 (一)本合同有效期內,受托人在每個信托年度按信托資金總額 %的比例收取手續(xù)費。若合同終止前,信托存續(xù)時間不足一年,則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實際 存續(xù)月數(shù)按比例收取信托手續(xù)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二)本信托合同有效期內,受托人在每個信托年度按業(yè)績收取業(yè)績報酬。 業(yè)績報酬的收取方式為: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凈收益率不超過b%(含b%),受托人的業(yè)績報酬=信托資 金×0%。 2、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凈收益率超過b%(不含b%),受托人的業(yè)績報酬=信托資 金×(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凈收益率—b%)×c%。 3、 (三)當年信托凈收益率的計算公式 當年信托凈收益率=(當年信托凈收益÷信托資金)×100%。 三、信托報酬的支付 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5個工作日內由由受益人支付或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 中收取。 13. 信托文件的掛失 1. 在信托財產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遺失,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xù)。 2. 掛失手續(xù)的辦理: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掛失辦理人員須持有單位有效授權文件、本人身 份證,并提供信托資金的金額等有關信托內容。授權文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自然人:掛失時須持有本人身份證親自辦理,并提供信托資金的金額等有關信 托內容。 3. 受托人對掛失內容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辦理掛失手續(xù)。 14. 信托變更、終止及信托財產的歸屬 1. 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轉讓信托受益權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變更 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 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在信托期限內,委托人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如確有必要提前終止合同,委托人 須提前 個工作日向受托人發(fā)出書面通知,并經受托人同意。由于委托人提前終止合同造 成的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 3. 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或雙方以書面協(xié)議提前終止本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托即 告終止,受托人須將全部信托財產以現(xiàn)金方式或以受益人指定的方式分配給受益 人。 (一)受托人應當于信托期滿日前(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變現(xiàn)信托 財產。 (二)受托人應當于信托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經受益人同 意后執(zhí)行并劃付至受益人指定賬戶。 四、受托人應于信托財產分配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益人取回應得財產,未被 取回的財產由受托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托人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所產生的 收益歸受益人所有,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財產承擔。 15. 新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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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 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guī)定管 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 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 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 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資金信托合同(理財業(yè)務) 合同編號: 號 [pic] 二○○ 年 月 鑒于: 委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登記注冊的企業(yè)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和授權并能以自身的名義將來源合 法、享有合法處分權的資金委托受托人進行資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的《信托機構法人許 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yè)法人,具備所有必要的經營金融業(yè)務的資格 。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 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zhí)行。 1. 釋 義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資金信托合同(理財業(yè)務)》及對本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 信托或本信托: 指依據《信托合同》所設立的資金信托。 3.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約定,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4. 信托賬戶:指受托人在 開立的信托資金專用賬戶。 5. 信托財產:因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而取得的全部財產。 6. 信托收入: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 7.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可以扣除的稅費后的余額。 2. 信托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請委托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委托人 法人名稱或自然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 所: 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受托人: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小鐵 住所:重慶市渝中區(qū)臨江路69號鄒容廣場B座10層(郵政編碼:400010) 聯(lián)系電話:023- 傳真:023-63792460 受益人: 法人名稱或自然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聯(lián)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傳真: 受益金額: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整),占信托受益權的比例為 % 用于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財產的銀行賬號或卡號 銀行賬號: 銀行卡號: 開戶銀行: 3.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投資理財/管理, 獲取投資收益。 4. 信托類型 (一)本信托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單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 托。 (二)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轉讓 信托受益權后,本信托即為他益信托/(本信托為他益信托,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 5.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日,將信托資金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整)交納至以下信托賬戶: 收款單位: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賬 號: 開戶銀行: 二、信托收據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后,向委托人開具信托收據。 6. 信托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7. 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為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8. 信托資金的管理與運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資金的方式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 人的名義,將信托資金運用于 。 (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相關指令,采取積極、穩(wěn)健的組合投資策略,管理和運用信 托資金。 (二)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以及相關監(jiān)管機關頒布的法 規(guī)。 二、信托賬戶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受托人負責,受托人承諾開設獨立的信托賬戶對 信托資金進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資金往來均需通過該賬戶進行。 (二)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本信托可開設其它賬戶,但僅限于滿足開展本信托業(yè)務 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賬戶,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信托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三、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 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9.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監(jiān)督信托運作情況,獲取信托管理與運用等資料; 2、提請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規(guī)定承擔應盡的義務; 3、按《信托合同》的規(guī)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保證委托的全部信托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2、按本合同規(guī)定將信托資金交付給受托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其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 其債權人利益; 4、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費; 5、承擔信托虧損或者終止的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利益的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依《信托合同》約定持有并管理、運用信托財產; 2、依《信托合同》約定獲得信托報酬,并可對本合同的受益人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 權的行為向出讓人或受讓人收取手續(xù)費; 3、受托人因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所支出的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 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4、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受托人從事信托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委托人。雙 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xié)商和調整; 2、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或破產財產; 3、受托人應當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法規(guī) 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受托人應當將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分開管理,并將不同客戶的信托財產分別記賬 ; 5、妥善保管信托業(yè)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 日起十五年;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三、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獲取信托收益,獲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財產; 3、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4、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承擔本信托虧損或者終止的責任; 2、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費;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10.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和繼承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內,受益人經委托人同意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且不得分割轉讓。 三、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相關 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簽署本合同附件的《信托合 同變更登記表》。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的,受托人將視原受益人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發(fā) 生的經濟和法律糾紛與受托人無關。 四、受托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作為本合同附件生效的日期最新的 《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信托合同變更登記表》中的記載為準,《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 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分別按轉讓金額的 %向受托人交納變更登記手續(xù)費。 六、信托受益權的繼承,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并到受托人處辦理變更登記 手續(xù)。 11. 信托收益及費用支付 1. 信托收益的計算: (一)計算方法:信托凈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費用。 (二)信托收入: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取得的紅利、股息、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三)信托費用:除非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fā)生的下述 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稅費; 2、交易等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與本信托相關的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支付應符合如下原則: (一)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 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可以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也可由委托人 /受益人另行支付,但若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時支付有關費用而造成的信托財產的損失 由信托財產承擔。 (三)受托人沒有為信托財產墊付上述費用的義務,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 的,受托人有權向委托人/受益人追索或從信托財產中優(yōu)先受償。 三、本信托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別履行 納稅義務。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 四、信托收益及信托財產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每信托年度分配一次,受托人將扣除信托費用后的信托凈收益,以現(xiàn) 金方式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本合同終止時,當期信托凈收益和信托財產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12.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一、經委托人、受托人一致協(xié)商,委托人同意以支付手續(xù)費和業(yè)績報酬的方式向受托 人支付信托報酬。 二、信托報酬的收取標準 (一)本合同有效期內,受托人在每個信托年度按信托資金總額 %的比例收取手續(xù)費。若合同終止前,信托存續(xù)時間不足一年,則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實際 存續(xù)月數(shù)按比例收取信托手續(xù)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二)本信托合同有效期內,受托人在每個信托年度按業(yè)績收取業(yè)績報酬。 業(yè)績報酬的收取方式為: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凈收益率不超過b%(含b%),受托人的業(yè)績報酬=信托資 金×0%。 2、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凈收益率超過b%(不含b%),受托人的業(yè)績報酬=信托資 金×(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凈收益率—b%)×c%。 3、 (三)當年信托凈收益率的計算公式 當年信托凈收益率=(當年信托凈收益÷信托資金)×100%。 三、信托報酬的支付 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5個工作日內由由受益人支付或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 中收取。 13. 信托文件的掛失 1. 在信托財產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遺失,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xù)。 2. 掛失手續(xù)的辦理: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掛失辦理人員須持有單位有效授權文件、本人身 份證,并提供信托資金的金額等有關信托內容。授權文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自然人:掛失時須持有本人身份證親自辦理,并提供信托資金的金額等有關信 托內容。 3. 受托人對掛失內容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辦理掛失手續(xù)。 14. 信托變更、終止及信托財產的歸屬 1. 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轉讓信托受益權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變更 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 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在信托期限內,委托人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如確有必要提前終止合同,委托人 須提前 個工作日向受托人發(fā)出書面通知,并經受托人同意。由于委托人提前終止合同造 成的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 3. 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或雙方以書面協(xié)議提前終止本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托即 告終止,受托人須將全部信托財產以現(xiàn)金方式或以受益人指定的方式分配給受益 人。 (一)受托人應當于信托期滿日前(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變現(xiàn)信托 財產。 (二)受托人應當于信托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經受益人同 意后執(zhí)行并劃付至受益人指定賬戶。 四、受托人應于信托財產分配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益人取回應得財產,未被 取回的財產由受托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托人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所產生的 收益歸受益人所有,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財產承擔。 15. 新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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