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道德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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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道德與制度
語言、道德與制度 —— 一個經(jīng)濟學、倫理學和語言哲學的綜合分析視角 “我們在討論的不是細枝末節(jié)的主題,而是人應該如何生活的問題”。 —— 柏拉圖,《理想國》,352D 6.1 問題的提出 143 6.2 塞爾從“實然”推出“應然”的論辯理路及其批評 143 6.3 承諾博弈中的“應然”與制度場景 145 6.4 道德、制度與語言 150 6.5 余論:如何把握語言哲學與道德哲學的關(guān)聯(lián)? 154 參考文獻: 155 6.1 問題的提出 自休謨以來,或嚴格來說自康德的批判哲學的建構(gòu)以來,在哲學界和倫理學有一個普遍 的理論共識,那就是不能從“實然”(is)推出“應然”(ought)來。在《人性論》(Hume, 1739/1946, pp. 455- 470)中,基于其情感論的道德哲學論辯理路,休謨曾嚴格區(qū)分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 提出從實然推不出應然,相應地也不能從理性推理(審慎推理)推導出道德(情感)。 休謨的這一洞見,在近現(xiàn)代思想史上有著廣泛和深遠的影響,也因而曾被當代著名英國 倫理學家黑爾(Richard M. Hare,1963, p.2; 1964,p. 29)和當代政治哲學大師羅爾斯(John Rawls, 2000, p. 82)稱作為“休謨法則”(Hume’s Law)[1][①]。 這一休謨法則,不僅對近現(xiàn)代哲學和倫理學的理論發(fā)展影響甚巨,已成為現(xiàn)代政治哲學 和倫理學理論研究和學術(shù)發(fā)展所繞不過的一個根本性問題,而且也應該構(gòu)成經(jīng)濟學推理 ——尤其是對制度經(jīng)濟學、福利經(jīng)濟學以及博弈論經(jīng)濟學的未來發(fā)展來說——的一種深層“支 援意識”(“subsidiary awareness”)[2][②] 。然而,盡管哲學家和倫理學家對這一休謨法則有著廣泛的理論共識,但在近現(xiàn)代思想 史上,尤其是在西方道德哲學界,也偶有學者對此有著各種各樣的疑問,并試圖對此做 一些理論修正和進一步的探討。尤其是在當代西方經(jīng)濟學界,可能是出于對這一休謨法 則的無知(ignorance)或有意忽視,總常常有人試圖僭越地對道德問題進行經(jīng)濟學的審 慎推理(prudential reasoning)和評判[3][③]。譬如,在近現(xiàn)代世界思想史上,倫理學家(亦是半個經(jīng)濟學 家的)西季威克(Henry Sidgewick, 1922, pp. 1-14, 23- 40)就認為,所有有效的道德法則最終都有審慎推理的基礎(chǔ),因而道德判斷可以是“可能 性知識”的對象:“我把我們判斷為正當?shù)幕蛭覀儜斎プ龅男袨榭醋鳛槭恰赏评淼摹?言‘合理的’,我同樣也把終極目的看作是‘為理性所規(guī)定的’”(同上,p.23)。在1963年 發(fā)表在國際《哲學評論》上的一篇題為“如何從‘實然’推出‘應然’來”(下面簡稱“如何”) 一文中,當代著名語言哲學家、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塞爾(John R. Searle, 1963)教授也力圖從語句分析的角度證明是可以從“實然”中推出“應然”來的。塞爾的這 篇文章發(fā)表后,曾在國際哲學界和倫理學界引起了很大的關(guān)注和爭議,包括黑爾在內(nèi)的 一些(Hare, 1964; Thomson &Thomson, 1964; Genova, 1970; Wilkins, 1970; Zemach, 1971; Hannaford, 1972; Samuels, 1973; Witkowski, 1975)西方道德哲學家曾對塞爾的這篇文章提出了許多批評和商榷意見。在5年后出版的 《言語行動》這一語言哲學的經(jīng)典名著中,塞爾(1969,pp.175- 198)又進一步討論了這一問題,并回答了對他的一些商榷和批評意見。本文謹根據(jù)對塞 爾教授這篇文章的論辯理路的研讀,并結(jié)合國際上有關(guān)這一問題的一些討論文章中的爭 論觀點,做一些筆者自己的評論,以求教于哲學界、倫理學界和經(jīng)濟學界的方家。 6.2 塞爾從“實然”推出“應然”的論辯理路及其批評 由于休謨法則在近現(xiàn)代哲學思想史上影響深遠,對其哲學和倫理學的含義,像塞爾教授 這樣的當代大哲學家自然是非常熟知的。在“如何”一文以及《言語行動》第8章一開始,塞 爾教授就對休謨法則所蘊涵的意思進行了非常清楚和到位的歸納,明確辨析了“價值”與 “事實”的區(qū)別,[4][④] 并且指出,人們一般相信,從“事實的陳述”(statement of fact)中從邏輯上導(entail)不出“價值陳述”(statement of value)、相應地也從“描述性陳述”(descriptive statement)不能導出 “評價性陳述”(evaluative statement)來。然而,這位當代大語言哲學家并不安份于固守這些人們的傳統(tǒng)信念。運 用語言哲學的語句分析套路,塞爾試圖推翻這一休謨法則。在“如何”一文一開始,塞爾 就明確聲言,他能夠證明,是可以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來的。塞爾教授以下面 5個句子之間的邏輯涵衍關(guān)系為例,來說明他是如何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來的: 1,Jones uttered the words “I hereby promise to pay you, Smith, five dollars”. 2,Jones promised to pay Smith five dollars. 3,Jones placed himself under (undertook) an obligation to pay Smith five dollars. 4,Jones is under an obligation to pay Smith five dollars. 5,Jones ought to pay Smith five dollars. 對上述五個句子,塞爾解釋到,句1可以導出(entail)句2,句2可以導出句3,句3 可以導出句4,最后又可以從句4中導出句5。通過這一語句間的“邏輯導衍”,塞爾指出, 盡管句1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性陳述”或言“描述性描述”,但到了句5,已是一個“價值陳述 ”或言“評價性陳述”句了。由此塞爾說明,人們是能夠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來的。之 后,為了使其論述盡可能周延,塞爾又加上了一個限制條件“ceteris paribus”,即“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一語句之間相繼涵衍的邏輯鏈條才有意義。塞爾并 規(guī)定到,一旦加上“在一定條件C下”這一限制條件,句1就變成了句1(,句2變成了句2(, ……如此等等。 塞爾的“如何”一文發(fā)表后,立即遭到了國際道德哲學界的廣泛批評。當然也有一些論者 對此分析理路進行了一定的肯定和修正。在之后的數(shù)年中,不斷有論者加入對這一問題 的討論。對“如何”一文的大多數(shù)批評意見認為,塞爾依照詞語和語句的詞面或句面涵義 的邏輯涵衍關(guān)系試圖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的作法,要么沒有多少意義(trivial), 要么就根本上是錯誤的(fraud)。即使一些認為塞爾論辯理路有些道理的學者,也認為 其理論建構(gòu)并不完整,或者說還有許多漏洞。譬如,當代著名倫理學大師黑爾(Hare, 1964, p. 30,§2.5)就通過其嚴密的道德語言分析,明確地指出:“從一系列關(guān)于‘其對象的特征 ’的陳述語句中,不可能推導出應當做什么的祈使語句,因而也無法從這種陳述語句中推 導出任何道德判斷來”。黑爾教授還接著引證了牛津的另一位老牌哲學家、著名語言哲學 家奧斯?。↗ohn L. Austin)的老師(因而也是塞爾的師祖)普理查德(H. A. Prichard)的觀點來佐證他的這一信念。普理查德的基本觀點是:某一境況的善性(go odness)本身并不構(gòu)成我們?yōu)槭裁磻斉崿F(xiàn)這一境況的一種理由;我們還需要那種 被稱之為“命令感情”(the feeling of imperativeness)或“義務感情”(the feeling of obligation)的東西,而這類感情是由產(chǎn)生它的行動之思想所引起的(參Hare, 1964, p.30)。 面對西方一些道德哲學家的諸多批評意見,塞爾并沒有退卻。在《言語行動》一書中, 塞爾(1969, p. 181)回復了黑爾等西方論者的商榷意見,堅持認為,“必須指出,就他 [指塞爾例子中的瓊斯——引者注] 有義務付5美元而言,即使把5解釋為5(,這里也是一個在康德的‘定言’(categorical) 意義上的‘應然’,而不是一個‘假言’(hypothetical)的‘應然’”。言外之意,塞爾堅持 認為,他的五塊語句“七巧板”之間寓意連接,在道德哲學的“實然——應然鴻溝”之上,確 曾架設(shè)了一座橋梁。 果真是如此?現(xiàn)在看來未必。因為,很顯然,塞爾通過語句字面意義涵蘊的隱含邏輯 關(guān)聯(lián)而進行的整個語言推理,所討論的問題的實質(zhì)是:如果一個人在特定條件下(cete ris paribus)許諾付某人一筆錢,在一定的社會習俗、慣例和制度中他就“應該”(should) 這樣做(即守諾),這是一個純經(jīng)驗問題,而不是一個康德“定言命令”式的“價值陳述” 。換句話說,在作為第三者——即社會習俗或慣例的經(jīng)驗者、觀察者、行動的預測者和評 價者(如作者塞爾教授本人)——的眼中,對“一旦一個人做了某種承諾應該(ought)守 諾”,只不過是來自他的經(jīng)驗判斷,這實際上只是內(nèi)含著任何具體的道德原則均內(nèi)在于社 會的習俗、慣例與制度安排之中的意思。[5][⑤] 當然,塞爾本人自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這就是他在“如何”一文第3節(jié)所提出的作為道德 判斷的“應然”依賴于一定的“制度事實”(institutional facts——確當?shù)卣f,應該是“制度場景”,即“institutional context”)的意思。然而,對塞爾教授的這一“實然-應然”導引的語句“七巧板”來說, 問題在于,即使按照他的見解在一定的“制度事實”——或精確地說“制度場景”——中,人們 能夠從語詞和語句的句面上判斷有“is”到“ought”這一邏輯關(guān)聯(lián)鏈條,但這并沒有回答為 什么在這種情形和制度場景中就“應該”如此做的問題:句5(中的“ought to”是怎么出來的?換個問法:你塞爾教授憑借什么構(gòu)造出了這個句子,并認為句4(必定 意含著句5(?句4(中的“obligation”一詞在這里出現(xiàn)的理由又是什么?你自己又為什么 和憑什么做這種判斷?為什么不能在“obligation”之前加一個“no”?所有這一連串的問 題的核心是:為什么人作為人有“大家都如此做我也應該如此做”的情感? 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這里只要把塞爾從“實然”推從“應然”的詞語七巧板放在黑爾教 授對倫理學中的“我應當做X”語句之含義的細微辨析中來理解,就非常清楚了。在《道德 語言》這部扛鼎之作中,黑爾(Hare, 1964, p. 167)把“我應當做X”的語句細分為一個道德主體的三種判斷的混合物: (1)“為了與人們普遍接受的那種標準保持一致,就要做X”(社會學事實陳述); (2)“我具有一種我應當做X的感情”(心理學事實陳述); (3)“我應當做X”(倫理學價值判斷)。 從黑爾對“我應當做X”的語句涵蘊著的這三種判斷的解析中,我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 出,從塞爾所舉的瓊斯在一定景況中說出許諾付史密斯5元錢(句1(),到“瓊斯應該付 史密斯5元錢”(句5(),如果是說在一定的社會習俗、慣例和制度環(huán)境中他確實推出了 “應當”來,最多他只是推導到第一個層面,即“社會學事實的陳述層面”,而還沒達及第 二個層面“(為什么)瓊斯具有一種應當做X情感”(心理學事實陳述),更遠未達及第三 個層面(定言命令)。當然,我們這樣說并不否認瓊斯(如果他是一個理智清醒的“道德 人”的話)本人在此景、此時、此地、此條件下(在即塞爾所說的的“制度事實”中)想必 會有“我應該付史密斯5元錢”的心理情感和定言命令。但這里的問題是,塞爾從一種事實 陳述句開始的語句間推導的鏈條,推到黑爾所說的“應當做X”的語句第一個層面邏輯鏈條 就斷掉了。因為,倫理學中的“休謨法則”和康德的“定言命令”的實踐理性與理論理性之 分野所蘊涵的意思均有在黑爾的“我應當做X”三個層面的定式中從第一個語句難能推出第 二語句來,更不能從第一個語句甚至第二個語句直接推導出第三個語句來。[6][⑥] 對此,黑爾(Hare, 1964, pp.170- 171)也做了非常明確的說明。他認為,第一個語句內(nèi)涵著這樣的意思:“有一個為人們 普遍接受的行為原則,該原則是:‘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當做X’,而我現(xiàn)在正處在這種情 況下”。第二個語句的釋義則為:“‘我應當做X’這一判斷在我心里喚起了一種堅信的感情 ”,或者是“我發(fā)現(xiàn)我自己無法懷疑‘我應當做X’這一判斷”。由此黑爾發(fā)現(xiàn),當我們將第 一個語言和第二個語句加以擴充時,它們所釋義的那個“我應當做X”原始判斷就會加引號 而出現(xiàn)在這些語句之中。這一事實表明,必定還有某種原始判斷的意義(即“我應當做X ”)是第一個和第二個語句所無法窮盡的。對此,黑爾(Hare, 1964, p.171)歸納道:“這意味著,第一個語句和第二個語句都無法給出‘我應當做X’的基本意 義”。黑爾的上述論辯,充分顯示了這種作為康德的“定言命令”和休謨的“道德感”(sen se of morals)的“我應當做X”顯然是從理論理性推導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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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道德與制度 —— 一個經(jīng)濟學、倫理學和語言哲學的綜合分析視角 “我們在討論的不是細枝末節(jié)的主題,而是人應該如何生活的問題”。 —— 柏拉圖,《理想國》,352D 6.1 問題的提出 143 6.2 塞爾從“實然”推出“應然”的論辯理路及其批評 143 6.3 承諾博弈中的“應然”與制度場景 145 6.4 道德、制度與語言 150 6.5 余論:如何把握語言哲學與道德哲學的關(guān)聯(lián)? 154 參考文獻: 155 6.1 問題的提出 自休謨以來,或嚴格來說自康德的批判哲學的建構(gòu)以來,在哲學界和倫理學有一個普遍 的理論共識,那就是不能從“實然”(is)推出“應然”(ought)來。在《人性論》(Hume, 1739/1946, pp. 455- 470)中,基于其情感論的道德哲學論辯理路,休謨曾嚴格區(qū)分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 提出從實然推不出應然,相應地也不能從理性推理(審慎推理)推導出道德(情感)。 休謨的這一洞見,在近現(xiàn)代思想史上有著廣泛和深遠的影響,也因而曾被當代著名英國 倫理學家黑爾(Richard M. Hare,1963, p.2; 1964,p. 29)和當代政治哲學大師羅爾斯(John Rawls, 2000, p. 82)稱作為“休謨法則”(Hume’s Law)[1][①]。 這一休謨法則,不僅對近現(xiàn)代哲學和倫理學的理論發(fā)展影響甚巨,已成為現(xiàn)代政治哲學 和倫理學理論研究和學術(shù)發(fā)展所繞不過的一個根本性問題,而且也應該構(gòu)成經(jīng)濟學推理 ——尤其是對制度經(jīng)濟學、福利經(jīng)濟學以及博弈論經(jīng)濟學的未來發(fā)展來說——的一種深層“支 援意識”(“subsidiary awareness”)[2][②] 。然而,盡管哲學家和倫理學家對這一休謨法則有著廣泛的理論共識,但在近現(xiàn)代思想 史上,尤其是在西方道德哲學界,也偶有學者對此有著各種各樣的疑問,并試圖對此做 一些理論修正和進一步的探討。尤其是在當代西方經(jīng)濟學界,可能是出于對這一休謨法 則的無知(ignorance)或有意忽視,總常常有人試圖僭越地對道德問題進行經(jīng)濟學的審 慎推理(prudential reasoning)和評判[3][③]。譬如,在近現(xiàn)代世界思想史上,倫理學家(亦是半個經(jīng)濟學 家的)西季威克(Henry Sidgewick, 1922, pp. 1-14, 23- 40)就認為,所有有效的道德法則最終都有審慎推理的基礎(chǔ),因而道德判斷可以是“可能 性知識”的對象:“我把我們判斷為正當?shù)幕蛭覀儜斎プ龅男袨榭醋鳛槭恰赏评淼摹?言‘合理的’,我同樣也把終極目的看作是‘為理性所規(guī)定的’”(同上,p.23)。在1963年 發(fā)表在國際《哲學評論》上的一篇題為“如何從‘實然’推出‘應然’來”(下面簡稱“如何”) 一文中,當代著名語言哲學家、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塞爾(John R. Searle, 1963)教授也力圖從語句分析的角度證明是可以從“實然”中推出“應然”來的。塞爾的這 篇文章發(fā)表后,曾在國際哲學界和倫理學界引起了很大的關(guān)注和爭議,包括黑爾在內(nèi)的 一些(Hare, 1964; Thomson &Thomson, 1964; Genova, 1970; Wilkins, 1970; Zemach, 1971; Hannaford, 1972; Samuels, 1973; Witkowski, 1975)西方道德哲學家曾對塞爾的這篇文章提出了許多批評和商榷意見。在5年后出版的 《言語行動》這一語言哲學的經(jīng)典名著中,塞爾(1969,pp.175- 198)又進一步討論了這一問題,并回答了對他的一些商榷和批評意見。本文謹根據(jù)對塞 爾教授這篇文章的論辯理路的研讀,并結(jié)合國際上有關(guān)這一問題的一些討論文章中的爭 論觀點,做一些筆者自己的評論,以求教于哲學界、倫理學界和經(jīng)濟學界的方家。 6.2 塞爾從“實然”推出“應然”的論辯理路及其批評 由于休謨法則在近現(xiàn)代哲學思想史上影響深遠,對其哲學和倫理學的含義,像塞爾教授 這樣的當代大哲學家自然是非常熟知的。在“如何”一文以及《言語行動》第8章一開始,塞 爾教授就對休謨法則所蘊涵的意思進行了非常清楚和到位的歸納,明確辨析了“價值”與 “事實”的區(qū)別,[4][④] 并且指出,人們一般相信,從“事實的陳述”(statement of fact)中從邏輯上導(entail)不出“價值陳述”(statement of value)、相應地也從“描述性陳述”(descriptive statement)不能導出 “評價性陳述”(evaluative statement)來。然而,這位當代大語言哲學家并不安份于固守這些人們的傳統(tǒng)信念。運 用語言哲學的語句分析套路,塞爾試圖推翻這一休謨法則。在“如何”一文一開始,塞爾 就明確聲言,他能夠證明,是可以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來的。塞爾教授以下面 5個句子之間的邏輯涵衍關(guān)系為例,來說明他是如何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來的: 1,Jones uttered the words “I hereby promise to pay you, Smith, five dollars”. 2,Jones promised to pay Smith five dollars. 3,Jones placed himself under (undertook) an obligation to pay Smith five dollars. 4,Jones is under an obligation to pay Smith five dollars. 5,Jones ought to pay Smith five dollars. 對上述五個句子,塞爾解釋到,句1可以導出(entail)句2,句2可以導出句3,句3 可以導出句4,最后又可以從句4中導出句5。通過這一語句間的“邏輯導衍”,塞爾指出, 盡管句1是一個純粹的“事實性陳述”或言“描述性描述”,但到了句5,已是一個“價值陳述 ”或言“評價性陳述”句了。由此塞爾說明,人們是能夠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來的。之 后,為了使其論述盡可能周延,塞爾又加上了一個限制條件“ceteris paribus”,即“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一語句之間相繼涵衍的邏輯鏈條才有意義。塞爾并 規(guī)定到,一旦加上“在一定條件C下”這一限制條件,句1就變成了句1(,句2變成了句2(, ……如此等等。 塞爾的“如何”一文發(fā)表后,立即遭到了國際道德哲學界的廣泛批評。當然也有一些論者 對此分析理路進行了一定的肯定和修正。在之后的數(shù)年中,不斷有論者加入對這一問題 的討論。對“如何”一文的大多數(shù)批評意見認為,塞爾依照詞語和語句的詞面或句面涵義 的邏輯涵衍關(guān)系試圖從“實然”中推導出“應然”的作法,要么沒有多少意義(trivial), 要么就根本上是錯誤的(fraud)。即使一些認為塞爾論辯理路有些道理的學者,也認為 其理論建構(gòu)并不完整,或者說還有許多漏洞。譬如,當代著名倫理學大師黑爾(Hare, 1964, p. 30,§2.5)就通過其嚴密的道德語言分析,明確地指出:“從一系列關(guān)于‘其對象的特征 ’的陳述語句中,不可能推導出應當做什么的祈使語句,因而也無法從這種陳述語句中推 導出任何道德判斷來”。黑爾教授還接著引證了牛津的另一位老牌哲學家、著名語言哲學 家奧斯?。↗ohn L. Austin)的老師(因而也是塞爾的師祖)普理查德(H. A. Prichard)的觀點來佐證他的這一信念。普理查德的基本觀點是:某一境況的善性(go odness)本身并不構(gòu)成我們?yōu)槭裁磻斉崿F(xiàn)這一境況的一種理由;我們還需要那種 被稱之為“命令感情”(the feeling of imperativeness)或“義務感情”(the feeling of obligation)的東西,而這類感情是由產(chǎn)生它的行動之思想所引起的(參Hare, 1964, p.30)。 面對西方一些道德哲學家的諸多批評意見,塞爾并沒有退卻。在《言語行動》一書中, 塞爾(1969, p. 181)回復了黑爾等西方論者的商榷意見,堅持認為,“必須指出,就他 [指塞爾例子中的瓊斯——引者注] 有義務付5美元而言,即使把5解釋為5(,這里也是一個在康德的‘定言’(categorical) 意義上的‘應然’,而不是一個‘假言’(hypothetical)的‘應然’”。言外之意,塞爾堅持 認為,他的五塊語句“七巧板”之間寓意連接,在道德哲學的“實然——應然鴻溝”之上,確 曾架設(shè)了一座橋梁。 果真是如此?現(xiàn)在看來未必。因為,很顯然,塞爾通過語句字面意義涵蘊的隱含邏輯 關(guān)聯(lián)而進行的整個語言推理,所討論的問題的實質(zhì)是:如果一個人在特定條件下(cete ris paribus)許諾付某人一筆錢,在一定的社會習俗、慣例和制度中他就“應該”(should) 這樣做(即守諾),這是一個純經(jīng)驗問題,而不是一個康德“定言命令”式的“價值陳述” 。換句話說,在作為第三者——即社會習俗或慣例的經(jīng)驗者、觀察者、行動的預測者和評 價者(如作者塞爾教授本人)——的眼中,對“一旦一個人做了某種承諾應該(ought)守 諾”,只不過是來自他的經(jīng)驗判斷,這實際上只是內(nèi)含著任何具體的道德原則均內(nèi)在于社 會的習俗、慣例與制度安排之中的意思。[5][⑤] 當然,塞爾本人自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這就是他在“如何”一文第3節(jié)所提出的作為道德 判斷的“應然”依賴于一定的“制度事實”(institutional facts——確當?shù)卣f,應該是“制度場景”,即“institutional context”)的意思。然而,對塞爾教授的這一“實然-應然”導引的語句“七巧板”來說, 問題在于,即使按照他的見解在一定的“制度事實”——或精確地說“制度場景”——中,人們 能夠從語詞和語句的句面上判斷有“is”到“ought”這一邏輯關(guān)聯(lián)鏈條,但這并沒有回答為 什么在這種情形和制度場景中就“應該”如此做的問題:句5(中的“ought to”是怎么出來的?換個問法:你塞爾教授憑借什么構(gòu)造出了這個句子,并認為句4(必定 意含著句5(?句4(中的“obligation”一詞在這里出現(xiàn)的理由又是什么?你自己又為什么 和憑什么做這種判斷?為什么不能在“obligation”之前加一個“no”?所有這一連串的問 題的核心是:為什么人作為人有“大家都如此做我也應該如此做”的情感? 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這里只要把塞爾從“實然”推從“應然”的詞語七巧板放在黑爾教 授對倫理學中的“我應當做X”語句之含義的細微辨析中來理解,就非常清楚了。在《道德 語言》這部扛鼎之作中,黑爾(Hare, 1964, p. 167)把“我應當做X”的語句細分為一個道德主體的三種判斷的混合物: (1)“為了與人們普遍接受的那種標準保持一致,就要做X”(社會學事實陳述); (2)“我具有一種我應當做X的感情”(心理學事實陳述); (3)“我應當做X”(倫理學價值判斷)。 從黑爾對“我應當做X”的語句涵蘊著的這三種判斷的解析中,我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 出,從塞爾所舉的瓊斯在一定景況中說出許諾付史密斯5元錢(句1(),到“瓊斯應該付 史密斯5元錢”(句5(),如果是說在一定的社會習俗、慣例和制度環(huán)境中他確實推出了 “應當”來,最多他只是推導到第一個層面,即“社會學事實的陳述層面”,而還沒達及第 二個層面“(為什么)瓊斯具有一種應當做X情感”(心理學事實陳述),更遠未達及第三 個層面(定言命令)。當然,我們這樣說并不否認瓊斯(如果他是一個理智清醒的“道德 人”的話)本人在此景、此時、此地、此條件下(在即塞爾所說的的“制度事實”中)想必 會有“我應該付史密斯5元錢”的心理情感和定言命令。但這里的問題是,塞爾從一種事實 陳述句開始的語句間推導的鏈條,推到黑爾所說的“應當做X”的語句第一個層面邏輯鏈條 就斷掉了。因為,倫理學中的“休謨法則”和康德的“定言命令”的實踐理性與理論理性之 分野所蘊涵的意思均有在黑爾的“我應當做X”三個層面的定式中從第一個語句難能推出第 二語句來,更不能從第一個語句甚至第二個語句直接推導出第三個語句來。[6][⑥] 對此,黑爾(Hare, 1964, pp.170- 171)也做了非常明確的說明。他認為,第一個語句內(nèi)涵著這樣的意思:“有一個為人們 普遍接受的行為原則,該原則是:‘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當做X’,而我現(xiàn)在正處在這種情 況下”。第二個語句的釋義則為:“‘我應當做X’這一判斷在我心里喚起了一種堅信的感情 ”,或者是“我發(fā)現(xiàn)我自己無法懷疑‘我應當做X’這一判斷”。由此黑爾發(fā)現(xiàn),當我們將第 一個語言和第二個語句加以擴充時,它們所釋義的那個“我應當做X”原始判斷就會加引號 而出現(xiàn)在這些語句之中。這一事實表明,必定還有某種原始判斷的意義(即“我應當做X ”)是第一個和第二個語句所無法窮盡的。對此,黑爾(Hare, 1964, p.171)歸納道:“這意味著,第一個語句和第二個語句都無法給出‘我應當做X’的基本意 義”。黑爾的上述論辯,充分顯示了這種作為康德的“定言命令”和休謨的“道德感”(sen se of morals)的“我應當做X”顯然是從理論理性推導不出來的。[...
語言、道德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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