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理論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法學理論
f授課教案(投影) 導 論 相關法學理論知識 導 論 —印發(fā) Ⅰ 法的本質與特征 一、法的語義 1、法的普通含義:方法、規(guī)律、規(guī)則等,指事物存在與發(fā)展的邏輯現(xiàn)象。 2、法的專業(yè)含義:法律、法規(guī),指人類社會的一種行為規(guī)則,強制性規(guī)則。 二、法的本質 1、神學派 —— 認為法是神的意志。 2、自然法學派 —— 認為法是人們基于自然性質的理性的契約。 3、歷史法學派 —— 法是民族精神。 4、馬克思主義認為:——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 5、社會法學派 —— 強調法的 “社會利益”、“社會效果”。 認為:法律永遠是不確定的,給法下一個完整的定義也是不可能的。 Ⅱ 法的產生與發(fā)展 一、法的產生 神學派認為:法是超自然存在的,永恒的。 自然法學派認為:人類受理性和正義支配,互相訂立契約,產生法。 實證主義學派認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促進人類幸福。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二、法的發(fā)展 (一)習慣法出現(xiàn) (二)成文法出現(xiàn) (三)法律分類出現(xiàn) Ⅲ、法的形式、體系與分類 一、法的形式 1. 憲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須2/3以上的代表同意。 2. 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須1/2以上的代表同意。 3. 行政法規(guī)——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據(jù)憲法的授權制訂。 4. 地方性法規(guī)——由地方人大和政府依據(jù)憲法的授權制訂。 5. 有效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高法、高檢)。 二、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是指國內法在分別確立和保護不同的實體權利方面,因分工而形成的系 統(tǒng)結構。這在各國是有所不同的。以民法法系為例: (一)法國 1789后形成五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訴法典、刑訴法典。 (二)日本 1907年形成六法:憲法、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 (三)我國臺灣 國民黨南京政府時期,形成新六法全書: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訴法、刑訴 法。將商法分別編入行政法和民法之中。 (四)我國大陸地區(qū) 2001年03月,有關文件稱,我國以建成七大類的法律體系: 1. 憲法及相關法 2. 行政法 3. 民法、商法 4. 經濟法 5. 社會法 6. 刑法 7. 訴訟法及非訴訟程序法 三、法的分類 由于歷史背景不同,法從其產生時起,就呈現(xiàn)出不同的類型,如:古埃及法、古印度法 、古希臘法(及其元老院法、官吏法、平民法)等。 (一)五大法系——兩大法系 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 1、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日爾曼法系和成文法系。 2、商法法系 商法法系,又稱海洋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等。 3、當代法學發(fā)展趨勢 流派紛呈,互相融匯;注重經濟利益和公共權利”; 出現(xiàn)“法的社會化”和“私法公法化”“私法虛化”等現(xiàn)象。 (二)按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關系)特性不同的分類 1. 國際法 國際公法——有關國與國之間的法律關系 國際私法——不同國家的普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正趨于一致)。 2. 國內法 實體法——規(guī)定實體權利的法律。 程序法——規(guī)定實現(xiàn)權利的步驟與方法的法律。也稱之為“訴訟法”。 參考資料: 1. 法學基礎理論 2. 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國人權研究會譯,1999年版 3. 南方周末20020822.23版,百姓茶坊,“應當重視社會科學” 思考題: 1. 法? 法律? 法的本質? 2. 法制? 法治? 第一章 經濟法概述 經 濟 法 概 述 —印發(fā) Ⅰ 經濟與法的關系 一、經濟的內容—財產,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 ,也 是 法 律的 基 礎。 二、法律是保障,是統(tǒng)治階級確認的一種社會經濟生活模式, Ⅱ 有關經濟的法——實質意義(或普通意義)的經濟法 一、古代各國有關經濟的法——諸法合一 二、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有關經濟的法——民法、商法 法律的劃分最早可追溯至古羅馬,法學家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法國民法典》、《法國商法典》的制訂,開創(chuàng)了現(xiàn)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法律體系 三、現(xiàn)代各國有關經濟的法——多種多樣 (一)英美法系的經濟立法 1、財產法 2、合同法(契約法、買賣法) 3、侵權行為法 4、公司法 5、公平競爭法(有效競爭) (二)民法法系的經濟立法 1、民法 分為:人法(公民資格與權利);物權法;行為法; 2、商法 分為:商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法;商事法; 3、經濟法(行政經濟法、統(tǒng)制經濟法、企業(yè)管理法)。 民法、商法、經濟法的內容及關系(參見附表及圖-略;) Ⅲ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1. 經濟法的概念 兩種方法定義 1. 全部有關經濟的法:即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 民法、商法的傳統(tǒng)范圍之外的經濟法:即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內容 廣義: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歷史階段的全部法律。(見前述) 狹義:指直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如:民法中的財產權、契約;商法;經濟法;社 會法中的勞動法、保險法等。 1. 財產法 2. 主體法 3. 行為法 4. 宏觀調控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閱讀資料: 1. 楊紫Y@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 徐學鹿 著,《商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3. 江 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思考題: 1、經濟法的含義是什么?經濟法包括哪些內容? 2、我國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哪些部門法是關于經濟的法? 2. 法律關系 TG3 法律關系 | | |◇ 法律關系概述 | |◇ 法律關系三要素 | |◇ 法律事實 | |◇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 |代理----另設單元講解 | Ⅰ 法律關系概述 1. 法律關系的概念 2. 法律關系的分類 Ⅱ 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1. 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基本分類為:自然人(公民、僑民等)、法人、國家及其政府機關。在市場經濟中的 法律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1.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 法人 1. 企業(yè)法人 2. 非企業(yè)法人 3. 自然人 1. 個人 2. 個人獨資企業(yè) 3. 合伙企業(yè) 2. 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內容是指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權利——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義務——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3. 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稱為載體、標的。 1. 物—包括貨幣及其他價值憑據(jù),如股票、票據(jù)、提單、倉單等。 2. 行為 3. 無形財產 專利、商標、著作、正當經營與誠信等 Ⅲ 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情況。 通常分為: 一、事件 二、行為 Ⅳ 法律行為的的有效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 二、意思表示自愿真實 三、內容與形式合法。 代理——另設一個單元講解 閱讀資料: 4. 楊紫Y@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2—66。 5. 嚴傳東主編,《新經濟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19—30。 復習思考題: 1. 什么是法律關系?其與一般社會關系的主要區(qū)別在哪里? 2. 法律關系的構成三要素及其主要內容? 3. 法人的概念與分類? 4. 物的概念與分類? 5. 法律事實的含義與分類? 6.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第3章 代 理 TG代理 1.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一般含義 代理,顧名思義是代人辦理,即直接為他人的目的而實施的一種行為。 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可以依據(jù)不同的標準作多種劃分。 (一)根據(jù)代理的原因(條件)劃分: 1.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而進行的代理; 2. 法定代表;法定代理是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二)根據(jù)代理權(層次)劃分: 1. 本代理; 2. 復代理。 (三)根據(jù)代理事項內容劃分: 1. 普通代理(公民代理); 2. 商務代理。 第二節(jié)、我國法律的代理規(guī)定 一、代理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 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圖示: 被代理人 ———————— 相對人 代理人 二、代理的有效要件 代理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特殊性在于代理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權利、義務及風險 )均由被代理人承擔。除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進行活動; 3、必須是由代理人獨立實施的活動; 三、無效的代理 1、無權代理。 2、越權代理。 3. 超期代理。指代理關系終止后的代理。 4.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的代理行為。 5. 雙方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所代理的第三人所進行的代理活動。 6. 濫用代理權。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權的情況下,實施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如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的代理行為。 第三節(jié) 經濟活動中的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的形式——代理證書 以委托代理為內容而形成的文件,在法律上稱之為“代理證書”,亦稱“授權委托書”或“委 托證明”。 主要內容:委托人(被代理人)和被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 權限和期限;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及日期等。 二、轉委托代理 轉委托代理亦稱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為了處理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事務,以 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作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人行為效果又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 代理。 我國法律對復代理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原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除緊急情況下,應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原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事先未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應在事后及時取得被代 理人的追認,不能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認時,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3、復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的后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4、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復代理人因轉托不明而給第三人 造成損害時,第三人有權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被代理人賠償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賠 償,復代理人有過錯時,應負連帶責任。 三、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因與本人之間有某種特殊關系,客觀上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 而實施的代理。 第四節(jié) 商業(yè)代理 一、商業(yè)代理的含義 在通常情況下,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同第三人訂立合同之后,一般就可以退出合同,它 對第三人不負責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代理人對本人也不承擔個人責任。 在商業(yè)代理中,某些代理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必須對本人或第三人承擔責任。 二、我國的商業(yè)代理 我國在外貿體制改革中,最早引進國際上的商業(yè)代理規(guī)則,即所謂“外貿代理制”。 我國的這種外貿代理制度規(guī)則雖屬引進,但已做了調整,比較簡單?;旧鲜莾蓚€互 相聯(lián)系的獨立的合同關系。 思考題:1、代理的一般含義是什么?社會生活中的代理有哪些種類? 2、我國法律中,代理的定義是如何規(guī)定的?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3、哪些代理行為是無效的? 閱讀資料: 1、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P245—277;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代理”部分。 第4章 財產權 TG4財產法 | 財產法概述 | |財產所有權 | |法人財產權、經營管理權、管理監(jiān)督權 | |知識產權(另設單元講授) | Ⅰ 財產法概述 一、財產? 1. 財產即權利。----英美法系 2. 財產即物(有形物)。----大陸法系 3、 財產(資產),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中國2001企業(yè)會計制度 財產,是有經濟價值的、并可被人控制的客觀事物。 二、 財產分類 1. 按財產的生成原因分: 1. 自然資源 2.社會資源 3、 其他資源 2. 按財產的受益范圍分: 公有財產、共有財產、私有財產 3. 按財產的存在形態(tài)分 1.有形財產 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2.無形財產 3、 其他財產 三、財產權極其分類 財產權? 一個法律概念,是指財產價值的歸屬主體在法律上的確認形式。 (一)、英美法的劃分 1、財產權 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消費權、用盡權、贈與權、銷售權等 2、無形財產權 主要指股權。 3、知識產權 專利權、商標權等 (二)、羅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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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授課教案(投影) 導 論 相關法學理論知識 導 論 —印發(fā) Ⅰ 法的本質與特征 一、法的語義 1、法的普通含義:方法、規(guī)律、規(guī)則等,指事物存在與發(fā)展的邏輯現(xiàn)象。 2、法的專業(yè)含義:法律、法規(guī),指人類社會的一種行為規(guī)則,強制性規(guī)則。 二、法的本質 1、神學派 —— 認為法是神的意志。 2、自然法學派 —— 認為法是人們基于自然性質的理性的契約。 3、歷史法學派 —— 法是民族精神。 4、馬克思主義認為:——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 5、社會法學派 —— 強調法的 “社會利益”、“社會效果”。 認為:法律永遠是不確定的,給法下一個完整的定義也是不可能的。 Ⅱ 法的產生與發(fā)展 一、法的產生 神學派認為:法是超自然存在的,永恒的。 自然法學派認為:人類受理性和正義支配,互相訂立契約,產生法。 實證主義學派認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促進人類幸福。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二、法的發(fā)展 (一)習慣法出現(xiàn) (二)成文法出現(xiàn) (三)法律分類出現(xiàn) Ⅲ、法的形式、體系與分類 一、法的形式 1. 憲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須2/3以上的代表同意。 2. 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須1/2以上的代表同意。 3. 行政法規(guī)——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據(jù)憲法的授權制訂。 4. 地方性法規(guī)——由地方人大和政府依據(jù)憲法的授權制訂。 5. 有效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高法、高檢)。 二、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是指國內法在分別確立和保護不同的實體權利方面,因分工而形成的系 統(tǒng)結構。這在各國是有所不同的。以民法法系為例: (一)法國 1789后形成五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訴法典、刑訴法典。 (二)日本 1907年形成六法:憲法、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 (三)我國臺灣 國民黨南京政府時期,形成新六法全書: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訴法、刑訴 法。將商法分別編入行政法和民法之中。 (四)我國大陸地區(qū) 2001年03月,有關文件稱,我國以建成七大類的法律體系: 1. 憲法及相關法 2. 行政法 3. 民法、商法 4. 經濟法 5. 社會法 6. 刑法 7. 訴訟法及非訴訟程序法 三、法的分類 由于歷史背景不同,法從其產生時起,就呈現(xiàn)出不同的類型,如:古埃及法、古印度法 、古希臘法(及其元老院法、官吏法、平民法)等。 (一)五大法系——兩大法系 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 1、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日爾曼法系和成文法系。 2、商法法系 商法法系,又稱海洋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等。 3、當代法學發(fā)展趨勢 流派紛呈,互相融匯;注重經濟利益和公共權利”; 出現(xiàn)“法的社會化”和“私法公法化”“私法虛化”等現(xiàn)象。 (二)按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關系)特性不同的分類 1. 國際法 國際公法——有關國與國之間的法律關系 國際私法——不同國家的普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正趨于一致)。 2. 國內法 實體法——規(guī)定實體權利的法律。 程序法——規(guī)定實現(xiàn)權利的步驟與方法的法律。也稱之為“訴訟法”。 參考資料: 1. 法學基礎理論 2. 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國人權研究會譯,1999年版 3. 南方周末20020822.23版,百姓茶坊,“應當重視社會科學” 思考題: 1. 法? 法律? 法的本質? 2. 法制? 法治? 第一章 經濟法概述 經 濟 法 概 述 —印發(fā) Ⅰ 經濟與法的關系 一、經濟的內容—財產,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 ,也 是 法 律的 基 礎。 二、法律是保障,是統(tǒng)治階級確認的一種社會經濟生活模式, Ⅱ 有關經濟的法——實質意義(或普通意義)的經濟法 一、古代各國有關經濟的法——諸法合一 二、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有關經濟的法——民法、商法 法律的劃分最早可追溯至古羅馬,法學家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法國民法典》、《法國商法典》的制訂,開創(chuàng)了現(xiàn)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法律體系 三、現(xiàn)代各國有關經濟的法——多種多樣 (一)英美法系的經濟立法 1、財產法 2、合同法(契約法、買賣法) 3、侵權行為法 4、公司法 5、公平競爭法(有效競爭) (二)民法法系的經濟立法 1、民法 分為:人法(公民資格與權利);物權法;行為法; 2、商法 分為:商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法;商事法; 3、經濟法(行政經濟法、統(tǒng)制經濟法、企業(yè)管理法)。 民法、商法、經濟法的內容及關系(參見附表及圖-略;) Ⅲ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1. 經濟法的概念 兩種方法定義 1. 全部有關經濟的法:即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 民法、商法的傳統(tǒng)范圍之外的經濟法:即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內容 廣義: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歷史階段的全部法律。(見前述) 狹義:指直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如:民法中的財產權、契約;商法;經濟法;社 會法中的勞動法、保險法等。 1. 財產法 2. 主體法 3. 行為法 4. 宏觀調控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閱讀資料: 1. 楊紫Y@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 徐學鹿 著,《商法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3. 江 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思考題: 1、經濟法的含義是什么?經濟法包括哪些內容? 2、我國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哪些部門法是關于經濟的法? 2. 法律關系 TG3 法律關系 | | |◇ 法律關系概述 | |◇ 法律關系三要素 | |◇ 法律事實 | |◇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 |代理----另設單元講解 | Ⅰ 法律關系概述 1. 法律關系的概念 2. 法律關系的分類 Ⅱ 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1. 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基本分類為:自然人(公民、僑民等)、法人、國家及其政府機關。在市場經濟中的 法律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1.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 法人 1. 企業(yè)法人 2. 非企業(yè)法人 3. 自然人 1. 個人 2. 個人獨資企業(yè) 3. 合伙企業(yè) 2. 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內容是指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權利——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義務——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3. 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稱為載體、標的。 1. 物—包括貨幣及其他價值憑據(jù),如股票、票據(jù)、提單、倉單等。 2. 行為 3. 無形財產 專利、商標、著作、正當經營與誠信等 Ⅲ 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情況。 通常分為: 一、事件 二、行為 Ⅳ 法律行為的的有效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 二、意思表示自愿真實 三、內容與形式合法。 代理——另設一個單元講解 閱讀資料: 4. 楊紫Y@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2—66。 5. 嚴傳東主編,《新經濟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19—30。 復習思考題: 1. 什么是法律關系?其與一般社會關系的主要區(qū)別在哪里? 2. 法律關系的構成三要素及其主要內容? 3. 法人的概念與分類? 4. 物的概念與分類? 5. 法律事實的含義與分類? 6.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第3章 代 理 TG代理 1.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一般含義 代理,顧名思義是代人辦理,即直接為他人的目的而實施的一種行為。 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可以依據(jù)不同的標準作多種劃分。 (一)根據(jù)代理的原因(條件)劃分: 1.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而進行的代理; 2. 法定代表;法定代理是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二)根據(jù)代理權(層次)劃分: 1. 本代理; 2. 復代理。 (三)根據(jù)代理事項內容劃分: 1. 普通代理(公民代理); 2. 商務代理。 第二節(jié)、我國法律的代理規(guī)定 一、代理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 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圖示: 被代理人 ———————— 相對人 代理人 二、代理的有效要件 代理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特殊性在于代理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權利、義務及風險 )均由被代理人承擔。除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進行活動; 3、必須是由代理人獨立實施的活動; 三、無效的代理 1、無權代理。 2、越權代理。 3. 超期代理。指代理關系終止后的代理。 4.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的代理行為。 5. 雙方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所代理的第三人所進行的代理活動。 6. 濫用代理權。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權的情況下,實施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如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的代理行為。 第三節(jié) 經濟活動中的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的形式——代理證書 以委托代理為內容而形成的文件,在法律上稱之為“代理證書”,亦稱“授權委托書”或“委 托證明”。 主要內容:委托人(被代理人)和被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 權限和期限;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及日期等。 二、轉委托代理 轉委托代理亦稱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為了處理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事務,以 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作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人行為效果又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 代理。 我國法律對復代理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原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除緊急情況下,應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原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事先未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應在事后及時取得被代 理人的追認,不能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認時,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3、復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的后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4、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復代理人因轉托不明而給第三人 造成損害時,第三人有權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被代理人賠償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賠 償,復代理人有過錯時,應負連帶責任。 三、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因與本人之間有某種特殊關系,客觀上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權 而實施的代理。 第四節(jié) 商業(yè)代理 一、商業(yè)代理的含義 在通常情況下,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同第三人訂立合同之后,一般就可以退出合同,它 對第三人不負責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代理人對本人也不承擔個人責任。 在商業(yè)代理中,某些代理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必須對本人或第三人承擔責任。 二、我國的商業(yè)代理 我國在外貿體制改革中,最早引進國際上的商業(yè)代理規(guī)則,即所謂“外貿代理制”。 我國的這種外貿代理制度規(guī)則雖屬引進,但已做了調整,比較簡單?;旧鲜莾蓚€互 相聯(lián)系的獨立的合同關系。 思考題:1、代理的一般含義是什么?社會生活中的代理有哪些種類? 2、我國法律中,代理的定義是如何規(guī)定的?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3、哪些代理行為是無效的? 閱讀資料: 1、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P245—277;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代理”部分。 第4章 財產權 TG4財產法 | 財產法概述 | |財產所有權 | |法人財產權、經營管理權、管理監(jiān)督權 | |知識產權(另設單元講授) | Ⅰ 財產法概述 一、財產? 1. 財產即權利。----英美法系 2. 財產即物(有形物)。----大陸法系 3、 財產(資產),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中國2001企業(yè)會計制度 財產,是有經濟價值的、并可被人控制的客觀事物。 二、 財產分類 1. 按財產的生成原因分: 1. 自然資源 2.社會資源 3、 其他資源 2. 按財產的受益范圍分: 公有財產、共有財產、私有財產 3. 按財產的存在形態(tài)分 1.有形財產 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2.無形財產 3、 其他財產 三、財產權極其分類 財產權? 一個法律概念,是指財產價值的歸屬主體在法律上的確認形式。 (一)、英美法的劃分 1、財產權 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消費權、用盡權、贈與權、銷售權等 2、無形財產權 主要指股權。 3、知識產權 專利權、商標權等 (二)、羅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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